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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出台办法严格保护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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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贵州省近日印发《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办法》提出,全省县级政府部门要划定辖区内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范围并加强保护。各级责任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面积不减少,质量不降低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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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该保护办法提出,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、农业农村、统计等部门对辖区内的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范围进行划定。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成果进行审核。贵州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500亩以上坝区统一登记编号。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是指位于地形坡度小于6度的坝区内,相对集中连片的耕地、园地。这些坝区种植土地要闭合,在城镇、开发区、园区、村庄、道路、河流、水库等容易被蚕食、侵占的地域,要有明显的界线标志。

       办法提出,严禁将不符合适度规模化生产条件的土地划入储备种植土地。贵州省要求各级责任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面积不减少,质量不降低。对违反规定擅自占用、调整、损毁划定的坝区种植土地行为,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。

 

《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办法》原文:

 

贵州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办法

 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,实现坝区农业产业规模化发展,根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耕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是指位于地形坡度小于6度的坝区内,相对集中连片的耕地、园地。

 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的统一领导;市、县、乡级人民政府、各级管委会是辖区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的责任人,县(市、区、特区)人民政府、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。

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政策。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进行监督检查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辖区内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保护,制定保护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。

 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、农业农村、统计等部门对辖区内的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范围进行划定。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成果进行审核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500亩以上坝区统一登记编号。

  坝区种植土地范围要闭合,在城镇、开发区、园区、村庄、道路、河流、水库等容易被蚕食、侵占的地域,要有明显的界线标志,并在显要位置设立明显的界桩、标识牌。坝区种植土地范围划定要按照与城镇发展、生态用地、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互不交叉重叠的原则,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、生态保护红线、自然保护区、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的衔接。

  应当划入坝区种植土地范围:

  (一)永久基本农田;

  (二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一般农田、园地中相对集中连片、土壤肥沃、灌排良好、具备一定规模化生产条件的耕地、园地,以及已实施和正在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、园地。

  可以划入坝区种植土地范围:

  (一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、有条件建设区内,经有权限的部门批准调整为一般农田、园地的种植土地;

  (二)批而未供、供而未用土地中,经有权限的部门批准撤销批准文件,并调整为一般农田、园地的种植土地;

  不得划入坝区种植土地范围:

  (一)林地;

  (二)城镇、开发区、工业园区、自然村寨、水库、高速公路、城镇快速通道等现状建设用地,以及已批准拟建设的土地;

  (三)一级水源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;

  (四)按照有关规定不能划入的其他土地。

 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占用储备区,建立储备库。

  储备种植土地应与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相邻。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壤培肥等措施,能够达到与划定的种植土地质量相当的相对分散的耕地、园地;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、有条件建设区内,经有权限的部门批准调整为种植土地的耕地、园地、草地;复垦为种植土地的建设用地。严禁将不符合适度规模化生产条件的土地划入储备种植土地。

  第七条 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经划定后,属国家、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教育、医疗、污染防治、通村道路、水利、设施农业、扶贫等民生公益性项目,确需占用的,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,落实将储备区土地补划入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区,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,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用地。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。

 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管护员工作制度,聘请坝区内行政村1—2名村民为坝区种植土地管护员。

  第九条 市级人民政府应将审核同意的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划定数据及调整变化后数据报省发展改革、自然资源、生态环境、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农业农村、水利等相关部门。

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、贵安新区管委会要采取措施确保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面积不减少,质量不降低。对违反规定擅自占用、调整、损毁划定的500亩以上坝区种植土地的,依纪依法处理。对监管不力的,严肃追责问责。

 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2019年2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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